人社部:列入拖欠农民工人为“黑名单”企业将被严惩
宣布时间:2017-11-20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印发《拖欠农民工人为“黑名单”治理暂行步伐》(以下简称《步伐》),《步伐》提出十五点要求,并明确:列入拖欠农民工人为“黑名单”的企业将受到被限制招投标、资质审核等一系列处分步伐。
以下附《步伐》全文:
拖欠农民工人为“黑名单”治理暂行步伐
第一条 为规范拖欠农民工人为“黑名单”治理事情,增强对拖欠人为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凭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速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人为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拖欠农民工人为“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人为“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人为支付执规律则规章划定,保存本步伐第五条所列拖欠人为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卖力指导监督全国拖欠人为“黑名单”治理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卖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人为“黑名单”治理事情,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人为“黑名单”。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依据行政执法统领权限,卖力拖欠人为“黑名单”治理的具体实施事情。
第四条 拖欠人为“黑名单”治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卖力”,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保存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凭据统领权限将其列入拖欠人为“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人为酬金,数额抵达认定拒不支付劳动酬金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人为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人为且切合前款划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人为“黑名单”。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人为“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见告,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批准无误的,应看成出列入决定。
列入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将拖欠人为“黑名单”信息通过部分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将拖欠人为“黑名单”信息纳入外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规模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 拖欠人为“黑名单”实行动态治理。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人为“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盘算。
列入拖欠人为“黑名单”的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爆发第五条划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于期满后20个事情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人为“黑名单”;用人单位未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爆发第五条划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人为“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爆发第五条划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人为“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人为“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分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人为“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分决定被依法变换或者取消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实时更正拖欠人为“黑名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人为“黑名单”治理的,相关部分联合惩戒步伐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等行政部分事情人员在实施拖欠人为“黑名单”治理历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可凭据本步伐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步伐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